贴砖工施工摔伤致残,赔偿责任谁担?
2026-07-28 15:45:39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湖南法治报 | 编辑:左爽 | 作者: | 点击量:5453         

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 沈超 唐婉)一名贴瓷砖工人在农村自建房装修过程中,因脚手架倒塌摔成九级伤残,30余万元损失该由谁承担?是包工头、业主,还是工人自己?近期,零陵区人民法院珠山法庭审结了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。

基本案情

2024年,永州市居民李某军委托亲戚李某林整体管理自家房屋装修事宜。李某林以“包工不包料”的方式,将装修工程发包给秦某,约定按270元/平方米计酬,其中贴瓷砖部分约为30元/平方米。

2024年8月,秦某将贴瓷砖部分工程转交给何某完成,双方约定按30元/平方米计酬。何某自备工具,自主安排施工流程,未接受秦某的指挥管理。

(图片为ai生成)

2024年11月,何某在使用秦某放置在业主家的脚手架作业时,因未按规范搭建脚手架,导致脚手架突然倒塌,致其摔伤。经诊断,何某L2椎体爆裂性骨折伴骨髓水肿,椎管内骨性占位并继发椎管狭窄,住院治疗19天,医疗费花费2.68万余元。经司法鉴定,何某构成九级伤残,误工期180日、护理期90日、营养期90日,后续还需进行内固定取出手术,相关费用预计2万元。

因各方对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,何某将秦某、李某林、李某军诉至法院,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0余万元。

法院判决

零陵区人民法院珠山法庭审理认为,本案争议焦点为:一、何某与秦某是否构成劳务关系;二、责任应当如何划分。

法院审理后认为,何某与秦某之间不构成劳务关系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七百七十条规定,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,交付工作成果,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。承揽人通常自带工具,自行决定工作流程和安排,独立承担风险。本案中,何某按面积计酬,自备工具,独立完成贴瓷砖工作,未受秦某的指挥、管理与监督,双方不存在控制、支配和从属关系,故应认定为承揽合同关系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:“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,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。但是,定作人对定作、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,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。”

法院认为,何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且作为承揽人,对自身安全负有首要的注意义务。其在明知使用脚手架存在跌落风险的情况下,未规范安装和使用脚手架,导致事故发生,存在重大过错,应承担85% 责任。

秦某将贴瓷砖工程交由何某完成,虽无选任过失(农村低层住宅装修无需资质),但其作为定作人应当尽到安全生产注意义务。其将工程交由缺乏安全条件的何某施工,致使何某摔伤,存在疏于安全监督管理的过失,应承担10% 责任。

李某林受李某军委托整体管理装修事宜,负有对施工现场整体的安全管理义务,但未对何某进行必要的安全提示,存在部分过错。因其系李某军的受托人,行为后果应由委托人李某军承担,故李某军承担5% 责任。

法院依法核定何某医疗费、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30余万元,根据责任比例,秦某承担10%;李某军承担5%;其余损失由何某自行承担。一审宣判后,原告、被告均服判,现该判决已经生效。

法官说法

随着乡村全面振兴的发展,越来越多的外出务工人员回老家建房和装修房屋,以提高居住环境和质量,而在房屋装修过程中装修工人受伤或致人损伤的事情时有发生。对于农村自建房来说,施工和管理不规范、资质不全等情形更加凸显。为了规避风险和节约开支,在农村自建房装修等活动中,承揽关系普遍存在。虽然承揽人独立作业、自担风险,但定作人、管理人仍负有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明确了对定作人过错责任的认定标准,防止定作人通过“承揽”形式完全推卸安全责任。

实践中,部分业主认为“包工”就能完全免责,包工头认为“转包”就能转移风险,这种认识是错误的。法院将根据各方过错程度划分责任,既尊重了合同自由,也保障了人身安全。

责编:左爽

一审:刘文红

二审:伏志勇

三审:万朝晖

来源:湖南法治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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